發文字號:行政院89.03.31.臺八十九忠授字第06495號函

()布日:089.03.31

  主旨:貴部函請釋示國外出差期間可否報支「租車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九)珍琥字第0五0八號函。
    二、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第十三條規定:「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裝載者,得另支運費。」第十七條規定:「本規則第二條三、四兩款所定考察視察談判或其他公務出國人員,按公差日數每人每日得列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等)美金十元。」故上開規則對於解決奉派出差人員在國外地區之內陸交通問題,已有相當程度之考量,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其所需「租車費」得列為該出國團體之雜費,由上開規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所列特別費項下      檢據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報院核定後據以辦理。(行政院89.03.31. 臺八十九忠授字第0六四九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