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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410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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