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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誤犯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1年4月5日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函函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惟據據監察院審核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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