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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縣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或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主旨:重申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或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105年02月01日縣長室交辦案件(列管字號:A10502003)。
二、邇來傳聞業務承辦人疑利用經辦業務之機會收取紅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爰重申公務員應堅持操守端正,共創廉節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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