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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函轉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 ,自即日起至本(107)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 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所屬同仁踴躍前往花蓮地區 觀光消費。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3月27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行政院因應花蓮本年2月6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
活絡地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
旅卡至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
花蓮縣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
,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
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
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
施加倍補助。
三、茲舉例如下:A君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
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A君本年4月3日請休假
四、又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俟國旅卡檢核系統修正上
線後(約本年4月中下旬),再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配
合辦理旨揭放寬措施所涉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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