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32條修正條文1份。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九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九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 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 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三、 對於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四、 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五、 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省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再申訴業務,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學校停辦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依再申訴程序辦理,並於再申訴評議書中載明以再申訴程序辦理之理由。
第三十二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採投票表決者,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申評會妥當保存。
第九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 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 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三、 對於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四、 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五、 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省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再申訴業務,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學校停辦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依再申訴程序辦理,並於再申訴評議書中載明以再申訴程序辦理之理由。
第三十二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採投票表決者,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申評會妥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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