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縣「初任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申請單。
一、本府106年1月3日府人任字第1060004031號函,諒悉。
二、按「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第8條規定,中小學初任教師,其薪級以學歷起敘。第9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該條所述之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先予敘明。
三、查初任教師職前年資能否提敘,係由本府審查敘定,請初任教師覈實填復「初任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申請單,俾憑辦理(無職前年資,亦請填復)。
二、按「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第8條規定,中小學初任教師,其薪級以學歷起敘。第9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該條所述之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先予敘明。
三、查初任教師職前年資能否提敘,係由本府審查敘定,請初任教師覈實填復「初任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申請單,俾憑辦理(無職前年資,亦請填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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