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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施行,新訂完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及修正遺屬一次(年)金案件相關書表。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
已於106年8月9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該條例除第8條第4
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
施行。復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於本年5月14日經本部以臺
教人(四)字第1070053003B號令發布,其條文除第7條及第1
05條規定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本年7月1日
施行。依上開細則第128條規定以,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
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二、為配合前開退撫條例之施行及相關實務作業與用語修正,
爰新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事實表」、「公立學校教職
員遺族撫卹金延長給卹事實表」、「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
撫卹金餘額申請書」、「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請領
順序系統表」、「公立學校教職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
同意書」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因公死亡證明書」等6種書
表格式。另本部107年6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71187
號函(諒達)函送「遺屬一次(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
額)申請書(公立學校教職員)」及「退休公立學校教職
員遺族遺屬一次(年)金請領順序系統表」酌予修正(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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