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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除春放假三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紀念日: 紀念日:
(一) 中華民國開紀念日(一月)。
(二) 和平紀念日(二月十八)。
(三) 國慶日(十月)。
二、 民俗節日: 民俗節日: 民俗節日:
(一) 春節(農曆一月日至三)。
(二)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 端午節(農曆五月日)。
(四)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 農曆除夕(十二月之末日)。
(六)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報。
三、 兒童節(四月日)。
紀念日及節之放假逢例 應予補。為星期六者 於前一個上班補,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逢 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逢 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補。 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補。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放或規定,由 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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