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一、 依據內政部109年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8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本案係內政部配合該部109年2月20日修正生效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本案係內政部配合該部109年2月20日修正生效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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