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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職) 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

一、查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
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10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
規定,公保法修正施行前之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之一次
養老給付;修正施行後之年資,得再加給,最高以給付42
個月(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
存款者,最高仍以36個月為限。此外,一次養老給付得依
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
核准後,則得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42個月。為因應上開公
保法修正一次養老給付上限,本部爰配合修正公(政)務人
員退休(職)相關書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
供退休人員勾選,並以本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二字第
1033808912號函通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
各機關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
後作出選擇,並規定一經本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
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之安定性。先予敘
明。
二、復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6條、
第38條及第39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實務上有具辦理優惠
存款權利之公務人員選擇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
惠存款者,因其每月退休所得超出退撫法附表3所定退休所
得替代率上限時,其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
月優惠存款利息已為0元之情形;或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
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雖非為0元,惟其若選擇拋棄
優惠存款權利,得請領高於36個月部分之一次養老給付金
額,高於其得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總額。據上,公務人員
究竟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選擇辦理優惠存款,因涉及
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後予以選擇。是為確認當事人是
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爰修正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
書表,新增選擇「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關文字之
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並重申前開本部103年5月30日
函之規定,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一
經本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三、前開修正後之退休(職)書表,請各機關自本部全球資訊網
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項下,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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