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學生衛生法修法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4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第 13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