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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嘉義縣政府110學年度第一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暨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申請表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0年9月6日府教學特字第11002059441號函辦理。
二、依據該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暨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經該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相關表格,經學校審查後,於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將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印領清冊、學校領據及學校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影本資料皆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逕送該府教育處學特科曾先生憑辦,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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