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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 點」第2點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0年11月9日府教學字第1100257773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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