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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南投縣政府所屬學校教職員112年度上、下半年申 請退休調查表」案

一、依據縣府111年3月11日府人退字第1110060860號函辦理。
二、本調查係為籌編本府所屬學校教職員112年度退休經費所需。
三、教育人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5項第2款附表,11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須年滿「50歲」,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大於或等於法定
指標數(年齡加年資):112年指標數81。
四、請預於112年退休之同仁,填寫申請表或簽呈並檢附以下證件影本於本(111)年3月21日下班前擲交本室,俾利簽核報府。
(一)教師證、初任教職畢業證書。
(二)大專集訓結訓證書、義務役之退伍令。
(三) 實(懸)缺且連續滿3個月之年資或兵役代課相關證明文件。
(四)歷任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注意起訖日。
(五)派令、介聘函或敘薪通知書。
(六)歷任考核通知書。
五、
(一)重申本府99年3月19日府人退字第09900604040號函規定:申請退休人員,既經審慎決定提報退休,宜避免申請後反復申請變更、撤銷等情形,請加強宣導溝通,爾後申請退休後再提出撤銷者,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同一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二)再者,本府103年3月24日府人退字第1030059142號函規定,同一年度申請退休並經本府依法編列預算後核定冊列人員,反復申請變更、撤銷,已影響機關年度預算編列及行政作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同一年度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該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連同個人書面簽報文書一併函報本府核定。
(三)為考量本府年度經費一經編列,預算追加不易,請各學校務必審查,本府已核定111年度退休名單未撤銷者,不得重複申請列入112年度退休調查表。又同一年度凡未申請核列年度內退休人員,於年度中臨時提出退休申請者,依序列入候補名單;如年度申請退休人員有中途撤銷退休申請時,再依序遞補;反之,如無人撤銷退休申請或年度退休給付預算不足,則不予受理,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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