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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就學事宜乙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10149701號函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
辦理。
二、依上開來函,針對媒體報導指稱移工及其子女在臺生活困
境乙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轄內在臺出生非本
國籍兒童生存及發展權,倘貴校所屬人員發現或接獲通知
學區內有旨揭兒童或少年,請通報本府教育主管機關及社
政主管機關,並結合原鄉地區村(里) 長、村(里)幹事、民
間團體等資源,以協助其辦理就學事宜。
三、承上,因旨揭兒童或少年之入學尚無法源依據,在法令修
正前,請貴校准其先行入學,並檢陳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
府核准後取得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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