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埔里鎮愛蘭國民小學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處理要點
南投縣埔里鎮愛蘭國民小學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處理要點
依據105.7.7 府人考字第1050142870號函修正準用公布實施
(原名稱:南投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依據107.3.20府人考字第1070064700號函修正準用公布實施
依據111.9.22府人考字第1110213383號函修正準用公布實施
一、南投縣埔里鎮愛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三、本要點適用下列對象於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別歧視或性騷擾;及非因執行職務,遭
任何人申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惟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時,應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
育法:
(一)本校編制內公教員工(校長除外)相互間發之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案件適用本要點。
(二)本校其他人員準用本要點。
(三)校長涉及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案件時,應依南投縣政府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
訴處理要點第三點辦理;並報請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處理。
四、本要點所稱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依當事人間之關係,分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
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五、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案件之性質,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
法規定之期限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校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二)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
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年月日。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訴調查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
之,於送達本校申訴管道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四)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2.逾申訴期限者。
3.申訴人非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4.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者再申訴者。
5.非屬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範圍之事件者。
6.無具體事實內容或無具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六、本校為處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設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調會):
(一)置委員11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另教務主任、學生事務處主任、
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教師會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編
制內公教員工具性別意識者遴聘之,其中未兼行政教師2人、公務人員及工友代表1
人、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1人。
(二)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自
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
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申調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委員會申訴人為本校公務人員及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時由人事室召集;申訴人為
工友及廚工時由總務處召集;申訴人為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時由教務處召集;其他人員
視其進用處室召集之。
(六)非本校員工兼任之委員於出席會議或受委託撰寫調查報告,得另依相關規定支給費
用。
七、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
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
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調會命其迴避。
八、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
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
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
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
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本校各權責處室於接獲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即送主任委員召集當然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申調會備查及當事人服務單位。
十、經確認非本校受理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辦理時程:
(一)經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申調會審議。該小組調查委員以女性2人,男性
1人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委員。
(二)申訴案件應自提起之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三)申訴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申調會得經申訴人同意後,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十二、調查結果:
(一)申調會對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
通知當事人及本校人事室、當事人服務單位。
(二)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十三、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
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本校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
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別歧視與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四、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為本校教職員
工,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校各權責處室提起
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如不服申調會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
調查決議送達三十日內向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提出再申訴。
十五、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六、本校利用各類會議及活動時機舉辦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宣導並鼓勵人員參與相關教育訓練,且於新進人員講習時,規劃性別平權及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相關宣導。
十七、本校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 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含長期代理教師)—人事室專線電話:049-2912514-117。
(二) 工友及廚工—總務處專線電話:049-2912514-116。
(三)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理員額方案鐘點教師、短代教師—教務處專線電話:
049-2912514-112。
(四) 其他人員—視其進用處室為申訴單位專線電話:049-2912514-9(總機轉各處室)。
本校各處室知有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
助被害人申訴事宜,各處室受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後,應指定專人辦理相關事宜。
十八、本校依南投縣政府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處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得準用該要點。本要點係依該要點修訂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依據105.7.7 府人考字第1050142870號函修正準用公布實施
(原名稱:南投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依據107.3.20府人考字第1070064700號函修正準用公布實施
依據111.9.22府人考字第1110213383號函修正準用公布實施
一、南投縣埔里鎮愛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三、本要點適用下列對象於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別歧視或性騷擾;及非因執行職務,遭
任何人申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惟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時,應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
育法:
(一)本校編制內公教員工(校長除外)相互間發之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案件適用本要點。
(二)本校其他人員準用本要點。
(三)校長涉及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案件時,應依南投縣政府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
訴處理要點第三點辦理;並報請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處理。
四、本要點所稱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依當事人間之關係,分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
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五、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案件之性質,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
法規定之期限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校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二)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
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年月日。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訴調查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
之,於送達本校申訴管道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四)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2.逾申訴期限者。
3.申訴人非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4.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者再申訴者。
5.非屬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範圍之事件者。
6.無具體事實內容或無具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六、本校為處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設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調會):
(一)置委員11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另教務主任、學生事務處主任、
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教師會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編
制內公教員工具性別意識者遴聘之,其中未兼行政教師2人、公務人員及工友代表1
人、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1人。
(二)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自
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
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申調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委員會申訴人為本校公務人員及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時由人事室召集;申訴人為
工友及廚工時由總務處召集;申訴人為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時由教務處召集;其他人員
視其進用處室召集之。
(六)非本校員工兼任之委員於出席會議或受委託撰寫調查報告,得另依相關規定支給費
用。
七、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
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
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調會命其迴避。
八、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
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
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
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
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本校各權責處室於接獲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即送主任委員召集當然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申調會備查及當事人服務單位。
十、經確認非本校受理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辦理時程:
(一)經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申調會審議。該小組調查委員以女性2人,男性
1人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委員。
(二)申訴案件應自提起之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三)申訴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申調會得經申訴人同意後,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十二、調查結果:
(一)申調會對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
通知當事人及本校人事室、當事人服務單位。
(二)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十三、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
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本校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
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別歧視與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四、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為本校教職員
工,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校各權責處室提起
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如不服申調會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
調查決議送達三十日內向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提出再申訴。
十五、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六、本校利用各類會議及活動時機舉辦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宣導並鼓勵人員參與相關教育訓練,且於新進人員講習時,規劃性別平權及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相關宣導。
十七、本校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 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含長期代理教師)—人事室專線電話:049-2912514-117。
(二) 工友及廚工—總務處專線電話:049-2912514-116。
(三)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理員額方案鐘點教師、短代教師—教務處專線電話:
049-2912514-112。
(四) 其他人員—視其進用處室為申訴單位專線電話:049-2912514-9(總機轉各處室)。
本校各處室知有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
助被害人申訴事宜,各處室受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後,應指定專人辦理相關事宜。
十八、本校依南投縣政府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處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得準用該要點。本要點係依該要點修訂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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