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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
策之相關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
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本差
額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總處,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業務之執行,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臺銀公司)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差額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二)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本差額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五、前點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
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
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前點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差額補助按比例
增給。
六、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差額補助;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令
其限期返還: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生育給付被撤銷或廢止。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七、被保險人對於依本要點核給之差額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
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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