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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愛蘭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壹、 依據: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第 1 項。
二、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設置辦法。
貳、 目的:
一、 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
二、 維護及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有良好之學習環境。
參、 組織成員:
一、 本會由委員十九人組成,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組成人員如下:
1. 處室主任代表。
2. 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任代表。
3. 普通班教師代表。
4.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5. 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6. 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7.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8. 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9. 教師會代表。
10. 家長會代表。
二、 前項委員組成中,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遭解聘者,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 派 符合資格之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選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五、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必要時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六、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七、 提案中涉及的相關事務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例如:提案中涉及的相關事務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例如:幼幼兒園代表、會計主任、人事主任及兒園代表、會計主任、人事主任及校外相關人士。校外相關人士。

(其他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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