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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不含港澳地區)務必 依規申報

說明:
一、依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暨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
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辦理。
二、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學校須申報人員含校長、兼
任行政教師及幹事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以下統稱公務
員),先予敘明。
三、進入大陸地區,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
密 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
區7日前,填寫「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
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
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2、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
區7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
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
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3、未經事先許可即赴大陸地區者,得由權責機關學校視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
「赴 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
若各校未設政風單位時,請自行指定相關業務單位存
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
函略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
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
轉機,自該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另依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54862號
函暨本府110年11月19日府教學字第1100267805號函,學
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
規範辦理,審視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
序之教育交流,另請留意不得與大陸學校(或政府機構)
簽訂姐妹校等合作約定。
(四)如至香港、澳門旅遊或過境轉機請至陸委會網站登錄相關資料
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並將登錄資料截圖交予人事(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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