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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並詳閱該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向縣政府、直轄市政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送交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應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善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各機關(構)得抽查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提供各機關(構)首長參處。
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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