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愛蘭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890927訂定
910618第一次修訂
951003第二次修訂
980925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南投縣愛蘭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是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二條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公報八十六年秋字第五十六期
二、目的: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定本章程。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班親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
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執行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2~5人(同
一戶以一人為限),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家長會設置委員會,設置委員人數與學校之班級總數相同。其委員人數,最高不得超過41人(含當然代表
校長一人)。
前項代表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
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八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召集之,開會時
由出席會員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供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 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
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 選派副會長列席學校教務、學務、輔導、總務等會議。
八、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需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
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
會務。
第十五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
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主管教育單位訂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處理。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專帳處理。
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於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
派員監交。
第二十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
輕重予於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越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 本案經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之,修改章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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